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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2〕183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治理及
报表体例事情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财务决算治理与报表体例事情,推动中央企业强基固本、提升治理,凭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治理步伐》(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划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体例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事情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决算事情组织,充分发挥决算作用。财务决算事情既是对企业年度经营家底和经营结果的盘点与总结,也是对企颐魅战略与决策的科学性、治理模式与机制的适应性以及内部控制建设与评价的有效性的回首与检验。目今,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庞大多变,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爆发了重大影响,对财务决算治理事情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2012年财务决算事情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革,增强组织,立异方法,拓展功效,与目今中央企颐魅正在开展的重点事情做好衔接,更好地发挥决算治理的作用。要与目今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实现“稳增长”事情相衔接,注重利用决算结果剖析总结企业增收节支事情效果、经营效益增减变换因素,进一步细化“稳增长”的事情步伐;要与企颐魅正在开展的治理提升运动相衔接,在决算历程中,进一步剖析查找需要革新的问题,夯实治理基础,积极推动治理提升;要与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与有效性评价事情相衔接,将有关评价事情同步安排,同步实施;要与“营改增”试点事情相衔接,深入剖析政策调解的影响,研究提出企业在业务组织方法、结算模式等方面的调解步伐,确保实现革新预期效果。
二、突失事情重点,积极推动治理提升。目今大都中央企业都面临着经营本钱快速上升、融资本钱显著增加、存货及应收账款占用规模偏大、低效及无效资产增多等压力。中央企业财务决算事情要紧密结合治理提升运动的要求与安排,针对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以降本钱、增效益、提质量、控危害为重点,在狠抓会计核算质量的同时,要下功夫推动做好以下事情:一是认真做好种种本钱用度项目的梳理和剖析,修改完善开支定额,清理不对理、超标准的开支项目,严格开支标准,进一步完善本钱用度控制步伐。二是认真开展债权债务核对,做好应收账款清理事情,剖析拖欠原因,落实催收责任,革新赊销制度,完善清收约束机制,强化客户信用评价,加速资金回笼,规范计提幻魅账准备。三是全面开展存货清查盘点事情,控制存货规模。关于委托存放在企业外部的存货要增强实土地点,并完善治理步伐;关于恒久积压、易损变质、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要加速处理。要凭据清查盘点发明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存货治理内控制度,实时梗塞治理漏洞;统筹安排生产经营与存货规模,进一步提高产销衔接水平。四是增强资金包管事情的评估,梳理各级企业资金收支与结余情况,剖析资金来源结构与资金本钱,关于资金保存缺口、资金本钱过高、债务结构不对理、债务规模过快增长等问题,要积极研究制定应对步伐。
三、规范会计核算,确�;峒菩畔⒄媸悼煽�。各中央企业要充分预计目今经营压力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监督各级子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资委财务决算治理相关划定,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信息质量。一是准确界定合并规模,规范统一集团内部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勉励行业内部会计政策、会计预计趋同,做好新纳入、新并购子企业会计政策、会计预计衔接,严禁随意调解合并规模、未经备案擅自变换会计政策和会计预计。二是严格收入本钱确认标准,增强收入本钱结构和增减变换剖析,严禁通过虚构条约的不实业务或循环交易虚做收入,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本钱用度。三是合理评估经济形势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科学确定资产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关于泛起减值迹象的要规范足额计提种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和资产重分类以及计提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手段人为调理利润。四是规范职工薪酬核算,要按财务部划定将所发放的职工人为性收入及切合划定的福利用度全额纳入人为总额核算,严禁在人为总额之外列支任何人为性支出或通过其他渠道变相发放人为福利。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决算事情纪律,关于弄虚作假、经营结果不实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增强重大事项治理,做好决算备案事情。财务决算备案是财务决算治理事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备案事情,在建立健全集团内部重大事项报告与批准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向国资委的重大事项备案事情。一是财务决算备案事项应当全面。财务决算备案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有重要影响事项的事先说明,备案事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合并规模、会计政策与会计预计变换、财务决算审计安排、以前年度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当年爆发的革新改制、收购兼并、资产处理与转让、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消化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损益爆发重大影响的事项。二是财务决算备案内容应当完整。财务决算备案要说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及其对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事项还需附报相关证明质料。三是财务决算备案应当实时。各中央企业应当于11月30日前将备案报告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关于企业重大会计政策与会计预计变换、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减值计提与转回等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事项,未经备案同意擅自进行处理的,国资委将不予认可,或要求重编财务决算,或进行业绩考核调解。
五、增强决算体例治理,规范编报决算报告。一是做好财务决算全级次报送事情,增强对所属子企业的培训指导,层层落实全级次报送要求,2012年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要全部填报完整的报表。二是要确保种种报表信息完整准确。做好投资计划、人力资源、科研开发等非财务信息的填报事情,落实填报责任,包管数据真实准确,指标口径衔接一致;重要项目剖析和专项事情说明应当深入、客观和充分,不得以表格取代文字说明,或者隐瞒事实、避重就轻。三是做好境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等特殊子企业的决算编报事情,规范调解境外子企业会计政策和外币折算,充分抵销金融子企业集团内部业务,做好事业单位的转表事情。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要剔除返回境内投资企业,并调解其投资主体的恒久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及相应权益。四是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及内审机构做好财务决算审计事情,凭据财务决算治理及有关划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对资质、数量和审计年限不切合划定的,应实时予以更换。特殊子企业需要实施内部审计的,需经备案同意,并规范出具审计报告。
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建设规范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增进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可靠,因此,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与有效性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的基础。各中央企业要凭据国资委的统一安排,加速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并开展内部控制的评价事情。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务决算(财务报告)制度体系,夯实会计核算基础,梳理和优化业务核算与关账、外部审计与报表体例、信息披露与会计档案治理等业务流程,增强财务决算报告的控制。二是要充分利用财务决算结果,查找财务决算反应问题的内部控制泉源,揭示内部控制保存的缺陷,推动内部控制连续革新与优化。三是要在组织做好所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披露事情的基础上,凭据《关于加速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文件的要求,开展集团内部控制评价事情,并做好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完善事情。关于2012年末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企业,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尚未全面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要凭据上述时点报送内部控制建设事情进展情况报告。
七、增强决算审核,深化剖析应用。各中央企业要通过实施在线审核、组织集中会审、子企业交叉互审等方法,结合日常财务管控及子企业总会计师述职、审计意见相同等手段,加大对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力度,确保财务决算体例质量。要通过开展决算数据挖掘、短板诊断、对标治理、财务预警等方法,剖析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盈利结构和现金回报水平,揭示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板块、重点子企业的财务危害和经营危害,通过与海内外先进企业对标权衡企颐魅战略实施与落实情况,形成建标、追标、创标的事情机制,为企业治理决策提供财务支持。要凭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治理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1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划定,组织开展子企业财务绩效评价事情,并结合治理提升运动的要求,推动子企业革新绩效,提升治理,并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将本企业2012年度财务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国资委。要增强财务决算批复等问题的整改落实事情,催促相关子企业逐项落拭魅整改步伐,确保整改到位。
八、落实报送要求,实时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各中央企业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本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资委,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ㄒ唬┢笠导庞φ叫形谋ㄋ图藕喜⒌牟莆窬鏊惚ū恚ê峒浦鞲奖怼⒉莆袂榭霰�,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质料,以及审计报告、治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ǘ┢笠导潘羧兑陨希ê叮┳悠笠狄约八羧兑韵轮匾悠笠涤Ρㄋ筒莆窬鏊惚ū怼⒒峒票ū砀阶ⅰ⒉莆窬鏊阕ㄏ钏得鳌⒉莆袂榭鏊得魇椤⑸蠹票ǜ婧椭卫斫ㄒ槭榈牡缱游牡�;其他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其中经国资委批准、实施全级次报送全套报表暂时有困难的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封面和会计主附表电子文档。
�。ㄈ┲醒肫笠涤ㄋ筒莆癫康某О旒迤笠挡莆窬鏊惚ū砘峒浦鞲奖�,随财务决算报告抄送国资委。
�。ㄋ模�201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国资委将进一步增强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事情,开展年度财务决算治理和报表体例质量评比,对决算治理效果显著、报表体例质量较高、问题整改到位的企业进行表扬,关于事情组织不力、保存较多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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