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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修订宣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步伐》 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步伐》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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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时间:2017-01-24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步伐》(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步伐》(国资委令第35号)。


34命令、35命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凭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革新的总体安排,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泛起的问题,在继续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对2006年宣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16号)和2012年宣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28号)进行的修订和完善。两个步伐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增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危害、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危害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治理体系,增进中央企业增强投资治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危害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两个步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界限。准确掌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对按执规律则和政谋划定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步伐,进一步增强监管;对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凭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增强监管。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注重增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治理制度、优化投资治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运动全方位监管。三是强调全历程监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增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实现对投资全历程监管。四是探索立异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治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坚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解。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备境外投资危害,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步伐的做法。在坚持监治理念、监管方法与境内步伐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越发强调战略计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越发强调境外危害防控、包管境外资产宁静。


新修订的两个步伐施行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1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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